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宁政发[2007]147号 2007年10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规模明显提高,对强化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建立起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征收原则。将现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坚持“税费并举、税费同管”,做到征缴工作“四统一”,即“参保登记统一、征缴机构统一、征缴流程统一、信息数据统一”。
(二)依法征缴原则。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质量。
(三)职责明晰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合理界定部门分工和职责,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使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确,部门工作更加协调,征管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四)基金安全原则。理顺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