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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5.2.2 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负责向当地政府报告和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根据疫情和我省实际情况的需要,请求卫生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2.3 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4 疫区市政府按照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市)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5.3.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5.3.3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根据疫情和本省实际情况的需要,请求卫生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4 省政府根据疫情和市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县(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4.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4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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