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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7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修订后的《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辽政办发〔2003〕43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继续巩固我省鼠疫防治成果,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传入、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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