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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4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2.中、小学和市、区(县)属的幼儿园、托儿所聘用退休工人担任看门等勤杂工作,六月底以前确实找不到接替人员的;校办工厂聘用退休工人在关键性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其他人在六月底以前接替不了的,可以延缓解聘。
  3.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区、县、局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聘用的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二)两项规定退休,户口在本市城镇的退休工人,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留用的,可以延缓解聘;对聘用的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和户口已转回农村以及户口在外省市的退休工人,原则上不能延缓解聘。 按照以上规定,确需延缓解聘的,由聘用单位提出延缓解聘的人数、情况、理由和时间,街道和生产服务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报街道知青劳动科审查,中、小学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所属单位报主管局审查,经过上述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可委托劳动局、科具体负责审批工作)。市属单位先报经主管上级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审批后,于今年七月中旬将批准延缓解聘的人数和有关情况汇总报市劳动局备案。凡属情况特殊必须延缓解聘户口已转到农村和户口在外省市的退休工人的,按上述审查程序,经区、县劳动局(科)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批准延缓解聘后,聘用单位要积极搞好人员安排,培养和找好接替的人员,以求做到在批准延缓解聘期满时,如期解聘。 经批准延缓解聘的退休工人,仍要按43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与原发放退休费的单位签订合同。

  三、退休工人又受聘工作后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问题 43号文件规定:"退休工人又受聘工作后的工资,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关于‘连同本人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执行,但可享受与聘用单位正式职工相同的奖励和劳保福利待遇。"各单位必须按照这些规定严格执行。过去超过这些规定的,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从六月一日起减下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1.奖励。退休工人应当实行和聘用单位正式职工相同的奖励制度。各单位在制定奖励办法时,对聘用的退休工人中贡献比一般职工大的,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可以多发给一些奖金。但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单位,每人每月奖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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