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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4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4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81]市劳险字第138号 1981年6月2日)


  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43号文件(以下简称"43号文件")下达后,各区县、各部门都正在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43号文件,妥善地处理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五月廿八日,副市长苏展同志召集区和一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开会,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会议讨论,我们对贯彻执行43号文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请即按照执行。

  一、关于聘用范围的一些问题 退休工人担任居委会干部、街道保洁员、街道公厕保洁员、街道自行车看管人员,以及农贸市场管理部门使用的管理农贸市场的退休工人,他们虽领取一定补贴,但是属于群众组织的工作和社会公益工作,可以不列入退休后又受聘工作的范围,除退休后户口已转回农村的和户口是外省市的不能继续使用外,其余的可以聘用,不签订合同,其退休费和劳保福利待遇仍由原发退休费的单位支付。 一些单位对退休后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留在本单位,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继续留用,同时应照顾好他们的生活。

  二、关于应当解聘的退休工人的解聘时间问题 按照43号文件规定,不能聘用退休工人的单位和退休后不能再受聘工作的工人,一般都应在今年六月底以前解聘完毕。下列单位和退休工人在六月底以前解聘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延缓解聘,但解聘时间不要超过一九八一年底:
  1.街道和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服务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各部门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聘用的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现在在技术、管理、业务的关键岗位工作,其他人一时接替不了,六月底以前难以解聘的,可以延缓解聘;对聘用的户口已转回农村的和户口在外省市的退休工人,原则上不能延缓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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