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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72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关于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的补充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市直企业改制工作实施以来,各相关部门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延安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延市发〔2004〕5号)精神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04〕118号)规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在过去的文件中未予明确。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市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我们与部分企业主管部门经过认真研究,现就处理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改制企业半停产、停产的时间、半停产时上班人数等问题的认定

  改制企业半停产、停产的时间,半停产时上班人数,停产后是否有留守人员及人数先由企业主管局初步认定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企业主管局各抽调一名业务人员组成审核组,对改制企业以上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论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劳动保障局按确认的认定结论核定相关费用。

  二、关于改制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改制中是按在职职工对待还是按退休人员对待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企业欠养老保险费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退休人员待遇计提相关费用,计入企业改制费用。改制企业扎帐后到资产变现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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