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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延安市本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工商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业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延安市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工商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引进、推广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扩能改造,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旅游纪念品开发、加工,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产品及技术改造,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项目以及发展新型服务业、现代物流体系项目、市场改造项目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贸委和市商贸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采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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