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80]市劳险字第101号 1980年4月28日)
职工退休、退职本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但由于前几年这项工作未能正常进行,使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未能按期退休、退职,集中到去年进行,工作任务很繁重。去年虽然集中力量抓了一下,取得很大成绩,但仍有少数应当退休、退职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退下来,加之今后每年都将有一批职工达到退休、退职的条件,为此,各级领导应把退休、退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工作,层层抓紧、抓好。为了搞好退休、退职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安排好年度计划。各单位在年度开始前应进行摸底排队,弄清本年度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数,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到期一个退一个,也可采取分期分批进行。
2.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年龄、连续工龄、医务劳动鉴定标准和招收子女的条件等项规定,均不得放宽条件,自立规矩。
3.在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中,如本人有独特的技术专长(指古老建筑队的油漆彩画高级技术工人和大饭店的烹调技师等)、身体仍能胜任本职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需从严掌握)经区、县、局一级主管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批准可暂缓退休,但应订出缓退期限。
4.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京革发【78】510号、570号以及京革发【79】262号、263号等文件精神,注意调查研究,妥善解决街道"五·七"生产服务组、"五·七"家属连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养、退职问题,争取多退一些,以利于这集体所有制单位补充新生力量,也有利于解决城市待业青年的安置问题。
5.目前我市已有退休、退职职工二十二万六千人,今后仍将逐年增加。有的单位,退休、退职职工的人数已达在职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做好对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发挥他们的作用,成为退休、退职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加强。各单位应注意及时总结交流这方面的经验,互相学习,把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