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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关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关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额的通知
(1979年10月29日 [79]市劳险字第221号、[79]财行字第791号)


  我两局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八日〖78〗市劳险字143号、〖788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由公家报销三分之二的伙食费,确定为每人每天补助六角.由于几种主要付食品提价,经我们共同研究,决定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将补助数提高到八角.请即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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