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执行尘毒治理合同的有关厂矿长实行奖罚的通知
(1984年4月17日 [84]市劳保字第149号)
为了贯彻市计划委员会【84】京计综字51号文件《关于批转〈劳动局关于北京市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五年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执行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落实各企业和市尘毒治理专业会议上签署的治理合同,对于积极进行尘毒治理,按期完成合同的厂矿长给予物质奖励;对完不成合同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现将奖罚办法通知如下:
1、凡是有尘毒危害的工矿企业,经过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经检查达到市六条验收工作标准,并获得《尘毒治理合格证》的,根据治理的易难程度,个人贡献大小和企业奖励基金的多少,给有关的厂矿长一次性奖金一百至三百元。对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车间领导干部和工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具体奖励数额由企业提出,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此项奖金从本企业或上级的企业奖励基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