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川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失效]


  保安服装、证件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保安员执行任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

  保安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设置临时警戒区域。

  第三十九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其所在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

  第四十条 保安员因社会公共利益致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事迹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从事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擅自从事保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或者解散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或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未建立保安服务档案资料,或未按年度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