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过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二)被注销保安员合格证书未满三年的;
(三)被注销保安员合格证书累计两次的。
第三十四条 应聘保安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件;
(二)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政审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申请从事押运、技防工作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技能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保安员的职责:
(一)根据需要查验出入服务区域人员的相关证件,登记出入车辆和物品;
(二)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正常生产、经营和教学、生活等秩序;
(三)按照要求开展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防范工作,发现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予以处置;
(四)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等技术服务和报警服务;
(五)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通知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维护秩序;
(六)根据合同规定,依法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搜查他人的身体、携带的物品;
(三)扣押他人证件、财产;
(四)侮辱、殴打他人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
(七)侵犯或者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威胁服务对象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
(九)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 保安员执行勤务时,应当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并持有保安员工作证件。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服务的人员可不着统一服装,但应当佩戴保安标识,携带保安员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