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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1日)废止

银川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6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有偿安全保卫服务,自行聘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聘保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保安培训工作,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银川市公安局是本市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银川市公安局的指导、监督。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技术监督、民政、房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保安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保安服务应当以提供诚信服务,保障客户的安全为宗旨,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共秩序为服务准则。

  第五条 市、县(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自聘保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自聘保安单位和物业保安服务

  第六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县(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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