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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85]市劳企字第33号 1985年2月6日)


  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询问职工辞职后是否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3】78号文件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的有关规定,凡经企业领导批准的辞职人员,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84】市劳配字第275号文第五条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人,经所在单位同意,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应按自动辞职处理,并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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