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项目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生态移民工程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农业、住房、社会事业、生态、劳动力及科技培训等多方面建设内容。要坚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支农投资渠道,以安置区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引导生态、退耕还林后续扶持、扶贫、水利、交通、教育、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统筹使用,发挥整体效益,共同促进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要积极探索以政府投资为引导,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投资开发安置区资源的新机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帮助搬迁群众实现脱贫致富。
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项目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实施方案审批手续。对住房、道路、农田水利、教育卫生、生态工程等生产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审批,其中规模较大的单项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单独审批。对于群众搬迁安置、土地调整、配套政策等搬迁安置方案,由市、县(区)政府提出审批意见。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项目管理等工作,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落实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户籍、公共服务、子女入学、医疗卫生、就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公安、教育、卫生、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齐心协力,相互配合,保证政策落实到位。生态移民搬迁后实行属地管理的政策,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民政救济等方面要和当地居民同等对待。移民安置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都要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生态移民区享受扶贫开发和各项直补政策,自治区各类扶贫和支农资金在人畜饮水、农村沼气、乡村道路、危房改造、设施农业、小城镇建设及电力、通讯、广播电视、涉农信息平台等方面向安置区倾斜。
根据现行的退耕还林(草)政策,结合迁出区的生态状况,移民搬迁后,土地统一收回国有,恢复生态建设。对已退耕并享受退耕还林(草)政策的农户,在安置地继续享受退耕还林(草)政策;对没有享受退耕还林(草)政策的农户,搬迁后,不享受退耕还林(草)政策。
移民整村或整乡搬迁后,迁出地除质量较好的公用设施用房留做生态建设管护用房外,其余全部拆除。乡、村行政办公设施、学校、卫生院、村级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公用设施要登记造册,对口搬到安置区继续使用。本规划审定实施后,自治区各部门和市、县(区)停止安排规划整乡整村搬迁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免造成资金浪费。
由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认真研究出台安置区土地调整政策。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新开发的土地要全部用于安置移民;就地旱改水的地方,在保证当地原居民人均2亩水浇地的前提下,调整出的土地全部用于县内移民安置。对于就地旱改水调整土地用于安置移民的地方,优先安排人畜饮水、沼气、道路、电力以及各类入户的扶持项目。凡是参与生态移民建房的建筑企业,免除建筑企业营业税。
各有关市、县(区)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出台的扶持生态移民区的各项政策,同时要积极研究探索扶持安置区产业开发、结构调整、培育经济增长点等促进经济发展的途径,增强群众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要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拓宽就业和增收渠道,确保搬迁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五)发展设施农业,加快致富步伐。
移民搬迁后,要从根本上转变生产方式,变被动抗旱为发展避灾、节水、高效农业,大力发展特色产业、设施农业和旱作节水农业。各市、县(区)农牧、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推广普及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并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培训,使每一户都能掌握一至两门生产开发实用技术,提高移民群众的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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