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支农资金。(1)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水利骨干工程和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建设;(2)自治区新增财力,用于社会事业建设;另外,原危房危窑改造资金、设施农业、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等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的资金,渠道和数额不变。
3.自治区扶贫办扶贫资金,用于水利骨干工程和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建设。
4.自治区民政厅危房危窑改造资金,用于移民建房补助。
5.自治区交通厅资金,用于补助移民安置区骨干道路工程建设。
6.自治区水利厅协调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指挥部完成红寺堡和固海扩灌区在建、新建的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同时,配合发改委协调人畜饮水专项资金用于县内生态移民人畜饮水。
7.自治区农牧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中部干旱带及南部山区设施农业发展建设规划提要的通知》精神,协调落实设施农业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 相关县(区)政府协调解决贷款及移民自筹资金。
8.群众自筹资金,主要用于移民建房和人畜饮水、供电、沼气自筹部分。
八、年度建设计划
2007年建设同心县庙儿岭、李沿子项目区;海原县徐套打麦水项目区;吴忠市孙家滩项目区,总计4个项目区,搬迁安置移民9560人。需安排投资1.3亿元。
2008年建设同心县韦州-下马关-预旺、河西菊花台、王团大沟沿等10个项目区;海原兴隆-高崖项目区;盐池贾记圈、平阳沟、冯记沟、青山、城西滩等5个项目区;原州区七营项目区;西吉县大沙河、燕李、平峰、河滩等4个项目区;中卫城区宣和镇郝家塘项目区,总计22个项目区,搬迁安置移民5.76万人。需安排投资7.93亿元。
2009年建设同心韦州阎圈、罗山东坡等2个项目区;海原兴仁和新建库坝灌区等2个项目区;盐池高沙窝、大水坑等2个项目区;原州区彭堡项目区;西吉张家洼、车路湾、大窑滩、友爱、大堡等5个项目区;中卫南山台黑梁项目区,总计13个项目区,搬迁安置移民4.73万人。需安排投资6.51亿元。
2010-2011年建设同心县朝阳、海原县石峡口、原州区南城拐等3个项目区项目区;续建同心县韦州-下马关-预旺项目区,搬迁安置移民9.24万人。需安排投资12.72亿元(年均6.36亿元)。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县内生态移民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治区成立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政研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农牧厅、建设厅、卫生厅、计生委、扶贫办、林业局、政府政研室、吴忠市政府、中卫市政府、固原市政府、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生态移民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审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筹措计划,协调整合建设资金,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移民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是本区域生态移民工作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把任务指标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单位,确保生态移民工作按照规划顺利实施。要处理好自愿迁移与组织领导的关系,处理好搬迁群众和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处理好国家支持和群众自力更生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保生态移民工作顺利推进。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生态移民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规划、编报实施方案、编制下达计划、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和政策、组织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指导检查、工程验收,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规划。
各市、县(区)根据自治区生态移民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在摸清土地、水利等安置资源的前提下,科学评估,广泛论证,处理好需求与可能、近期与长远、扶贫与生态的关系,合理制定本地生态移民规划。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行业规划相互衔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生态移民规划要将生态移民开发与县域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相协调,做到生态移民与扶贫项目相结合,与发展节水高效农业相结合,与培育区域支柱产业相结合,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与城镇化带动相结合。坚持生产和生活设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规划水利、交通、电力、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突出规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地开展搬迁工作。各市、县(区)依据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迁出地和安置区选择、搬迁对象确定、搬迁方式、安置模式、安置地项目建设、后续发展途径、配套政策措施等,以及搬迁和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重点解决搬迁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和后续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