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秘密机严格执行内外网分开使用的规定,不允许存储涉密文件、文档。外网中坚决不允许处理工作文件、文档。
第十一条 一般工作用机不得存储任何工作文件、文档,不得插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U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确因工作需要插用的,计算机必须处于内网状态。修改文档文件须切换到内网,修改完毕即删除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外单位须在机密机上插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的,要事先在本单位计算机上进行格式化,并经联系科室负责人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在打字室作详细的时间、内容、经办人、单位、电话等内容登记后方可插用。
第十三条 承担印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外部文印部的计算机定为机密机,不能连网,所有文件印制完毕后即删除电子文档,严禁非办文人员查看、复制,具体监管工作由自动化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外部文印部和打字室用于文件传递的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均为机密级,不准在连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五条 各科室U盘、移动设备都属秘密级,要进行严格编号、责任人登记,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长同意,并进行时间、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十六条 办公室新购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十七条 由办公室保密员牵头,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每月初对机密机、秘密机进行保密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存储文档要及时清除,并进行磁盘碎片整理等相映的消磁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科(室、队、所)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使用和保密管理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到位,违反本办法的,要在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批评,发生失泄密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
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