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机保密管理制度
(延政办发〔2006〕95号 2006年11月6日)
为了加强办公室复印机的保密管理,根据中、省有关复印机保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定适用于办公室所有复印机和具有复印功能的一体机。
第二条 复印机保密管理工作由办公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政治素质好、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负责,严禁无关人员使用复印机。一体机管理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条 复印文件、资料应征得复印机管理人员同意,经详细登记后方可进行,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第四条 复印登记应包括时间、印件名称、份数、经办人、管理员等内容。
第五条 绝秘件、机密件不允许复印。秘密件一般情况不允许复印。确因工作原因需复印秘密件时,应征得保密员同意,并做详细记录。复印件与文件原件具有同等密级,按密件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格禁止复印的文件、资料有:标识绝密、机密的文件、电报;中省领导人讲话内部稿、录音稿或记录稿;发文单位不准复印的文件、资料、图纸、刊物;货币、有价票证;内容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牌及违禁文字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