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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复印机保密管理工作由办公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政治素质好、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负责,严禁无关人员使用复印机。一体机管理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条 复印文件、资料应征得复印机管理人员同意,经详细登记后方可进行,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第四条 复印登记应包括时间、印件名称、份数、经办人、管理员等内容。

  第五条 绝秘件、机密件不允许复印。秘密件一般情况不允许复印。确因工作原因需复印秘密件时,应征得保密员同意,并做详细记录。复印件与文件原件具有同等密级,按密件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格禁止复印的文件、资料有:标识绝密、机密的文件、电报;中省领导人讲话内部稿、录音稿或记录稿;发文单位不准复印的文件、资料、图纸、刊物;货币、有价票证;内容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牌及违禁文字资料等。

  第七条 一体机日常管理参照复印机进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必要处理,情节轻微的,在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将依照《保密守国家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5: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月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及时了解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各科室的计算机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月查工作(以下简称“保密月查”)在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 保密员负责月查工作的协调工作,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技术工作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保密月查主要内容为:计算机使用是否规范;文件存储是否符合有关制度;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执行各种制度情况如何等。检查时间:每月至少一次。具体时间由保密员商同自动化管理办公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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