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一九八五年招工工作和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通知
(1985年4月24日 [85]市劳计字第96号)
一九八四年,根据市委关于整党和改革的精神,我市制定并经过市政府批准实行了新的招工办法和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办法。新办法贯彻了"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基本上刹住了招工中的不正之风,较好地完成了招工任务,满足了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同时促进了广大青年学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积极性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也有利于提高工人队伍的素质,博得了社会各界的赞扬,收到了予期的效果。总的来看,新的招工办法经过一年的实践证明是个好办法,今年应当继续实行。根据以上情况,我局提出了一九八五年招工工作以及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为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
根据国务院【85】2号文件精神,已经过市劳动局批准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把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勾的单位,招收工人的数量自定,不受劳动计划的限制,招工的时间也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其余单位补充自然减员的可以随时就近招收。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的人数、时间和方法都由企业自主决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按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执行。为了在地区之间统筹调剂劳动力资源与需要和有效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市、区劳动局对招工地区和招收的男女比例仍要加以合理调剂安排和控制。
用工的形式,本市自一九八二年以来,对新招收的工人要求一律作为合同制工人,许多企业对这种"一刀切"的用工办法有意见。根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的精神,各单位招收新工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如:长期工,一定期限的合同工、临时工或其它用工形式。过去已经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可以继续实行合同制,也可以由企业和工人协商改行其它用工形式。其它职工实行什么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要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