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汽车司机流动问题的复函
(1985年3月14日 [85]市劳计字第67号)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卫局、城建总公司、饭店总公司:
关于汽车司机流动问题,经与市公安局等部门研究,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做如下答复。
一、为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和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运输局和环境卫生局承担着首都的客运、货运和市容卫生的重任,直接关系到职工正常的上、下班,市场的供应和美化首都。汽车司机的稳定与否是个大问题,为此,这三个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识大局、顾大体,把现有汽车司机稳定下来,近两年内一般地不向外调出,确保首都客运、货运和垃圾、粪便的正常运输。
今后各部门登报公开招聘汽车司机,都要经过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方可登报。招聘在职司机,必须有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方可录用;汽车司机现在驾驶岗位,未经原单位同意,擅自离职应聘,拒不回原单位上班者,可以除名,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按有关交通规定吊销行车执照。
二、积极开展培训司机工作,抓紧在两年内培训司机7000人,劳动指标由市劳动局负责统筹,其中:由公共交通总公司培训2500人,交通运输局培训1500人,城建总公司培训400人,环卫局培训300人,首都汽车公司培训600人,社会驾驶学校培训1700人,各部门培训的汽车司机首先满足本单位、本系统的需要,同时对外单位进行有偿培训,签订代培合同,使用单位需向培训单位交付培训费。代培司机的培训费,仍按现在的标准执行,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