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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劳计字第1号文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劳计字第1号文的补充通知
(1985年1月23日 [85]市劳计字第19号)


  现对我局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发出的【85】市劳计字第1号文《关于一九八五年劳动计划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内容,做如下补充: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乡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需要录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和季节工(包括锅炉工)应先从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中招收,必须使用农民时,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2】41号文件规定报经市计委批准。
  本市城区范围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划定的范围,大体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五个区的全部和朝阳、海淀、丰台的部分地区,其区域划分是东自豆各庄、双桥、定福庄、东坝,北自来广营、北苑、立水桥、西三旗,西苑,西自卧佛寺、香山、八达处,西南自芦沟桥沿永定河到北大堂以东,南至南苑、旧宫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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