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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
(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2004年起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以下称激励型财政机制)以来,县域理财和发展观念明显转变,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加快,财政增收成效显著。为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并从2008年起继续执行,一定两年不变。

  一、指导思想

  “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三不减、三确定、三奖励”激励型财政机制总体不变,充分考虑市县实际情况和省财政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构成综合增长率三项指标的权重,适当提高基础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人均财力偏低县的转移支付基数,进一步调动县级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发展动力,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确保既得利益,继续实行“三不减”

  (一)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1996年广东省实行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来,省与市县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按照财政体制划分规定执行。省对县级财政补助,原则上通过与财政体制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规范进行。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就是按照激励型财政机制核定的省对市县2007年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其中,对人均财力偏低且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低于2000万元的南澳县、普宁市、汕头市潮阳区和汕头市潮南区,2007年转移支付基数调增到2000万元。

  (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不减。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以外的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力度不减。继续实行省帮助县级财政增设预算周转金的政策,保障县级预算支出资金需要。在县级财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一定系数配套增设。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范围为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市)及从化市,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县(市)分档及补助系数为: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补助系数1∶2;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补助系数1∶1.5;第三档:其他县,配套补助系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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