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劳动计划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一九八五年劳动计划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10日 [85]市劳计字第1号)
一、一九八五年各区、县、局(总公司)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人数计划暂按一九八四年底实有人数控制,在此控制数以内的自然减员需要补充时,按招工的有关规定,到就近地区招工。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按(84)市劳计字第401号分配执行,年底按实际接收人数认可;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分配安排计划办理,年底按实际数认可。
二、新建、大型扩建单位所需增加的职工,首先应该从现有职工中挖掘潜力调剂解决,确需增加的人员,由区、县、局(总公司)于二月十五日前报市劳动局批准。(按附表填写)。
三、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计划,市里不再下达,由主管门部自行编制下达,同时抄送市劳动局备案。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增加职工时,可自行编制计划,在各区、县劳动局(科)指导下,可以自行就近招工,也可以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