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将部分招工审批手续由市劳动局改为区、县劳动局办理的通知
([85]市劳计字第2号 1985年1月8日)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单位,服务基层,简化手续,实事求是地解决各部门历史遗留的问题,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将部分招工审批手续下放到区、县劳动局(科)办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执行【84】市劳计字第210号、【84】市劳计字第215号两个通知,精神不变。
二、审批手续
1.按210号、215号文件招收人员以及招收职业高中毕业生,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劳动计划,市、区、县属单位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查同意,中央在京单位和军事部门经主管部、委审查同意,加盖公章后,可直接到被录取人员的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办理手续。
2.我局【84】市劳计字210号文件原规定"招收全民(集体)合同制职工花名册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市劳动局审批(市局审批花名册)"现改为花名册一式四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劳动局(科)审批(区、县局审批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