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初步确定所招聘的就业人员后,要及时在本人所在社区或原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一周内确定录用人员,并到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备案手续,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当月内安排上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就业人员后,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用工标准和岗位要求,对就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或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分门别类对下岗失业人员集中进行岗前职业培训。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管理制度,对所招聘的就业人员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维护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务用工协议。对确需解除劳务用工协议的,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解除。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 各类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标准为620元。
第十六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属下岗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属失业人员的,按《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发〔2006〕17号)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助。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的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0.5%-2%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照“谁购买,谁出资”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筹集。市上对各县区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要按季度填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资金申请表》,并携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单位账户、上一季度工资发放情况的复印件和就业人员变动情况表等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财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