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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
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把这项关乎就业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意见》(延政发〔2006〕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与安置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具体是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管理类服务性岗位,包括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保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岗位;

  (二)社区管理的服务性岗位,包括社区的保洁、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及保安、助老助残等岗位;

  (三)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设施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其他适宜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辖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安置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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