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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6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发〔2005〕113号)执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划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

  第四条 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鉴定为慢性病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慢性病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三)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特大病规定报销后,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在实施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第五条 医疗补助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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