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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实施山西省《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过听证,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处罚决定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或代收人应当在《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当事人在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对依法给予20元以下(含20元)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因交通不便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其他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将收缴罚款在2个工作日内交至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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