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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实施山西省《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不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或代收人应当在《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参加听证人员对听证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名;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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