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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实施山西省《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及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 若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并载入《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复核,需改变处罚意见的,应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重新履行告知程序。经复核,确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重大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重大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其他案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报上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重大处罚应填写《民族宗教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民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案件。

  宗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撤销登记,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罚款的案件。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特别程序。

  第二十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的处罚决定,不予听证。

  第二十六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填写《民族宗教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听证或不予听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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