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实施山西省《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民宗[200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使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宗教事务条例》、《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委)制定了《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同意于2008年1月1日起以规范性文件发布执行。望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组织民族宗教干部认真学习《规定》的具体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西省宗教事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宗教事务条例》、《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民族、宗教行政处罚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