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合并调整为:参保职工
用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新颁布的《药品目录》执行。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六、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调整为:下列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报销。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_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_刀、X_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及腹腔镜手术。
3、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国产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使用此类进口材料的,个人自付20%)。
(二)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离休人员发生的以上费用按此规定执行。
七、将《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延市劳发〔2001〕42号)第九条调整为:转外就诊就医的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5%后,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结算标准予以结算。
八、将《延安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延市劳发〔1999〕098号)第六条调整为:大病互助基金用于按比例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部分:即大病互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的90%,参保职工自付医疗费用10%。每人一个参保年度内大病互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