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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通知


  6.4.3 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6.5.2 紧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6.6 治安保障

  6.6.1 治安保障工作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驻地武警部队协助配合。

  6.6.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 物资保障

  6.7.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危机事件的特点和灾害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调拨方案,落实储备措施,重要物资要编列清单和分布图。

  6.7.2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以便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及时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援。与其他省市有关企业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本地区应急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 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制。市应急委负责全市或跨县区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县区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向市有关机构请求支援。

  6.8 资金保障

  6.8.1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8.2 市、县区财政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并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6.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范围和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以及需要参与的程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市城建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人防办、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避难场所的建设要与市内现有人防工程、广场、体育场、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确保达到紧急避难要求和应急状态下的通讯、办公、指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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