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市或县区应急委组织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处置过程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4.2 应急结束后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总结,研究预警和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 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平台。
6.1.2 市经贸委牵头,有关电信运营公司参与,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明确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机构,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配备应急通信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2 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工作。
6.2.2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及调用制度。
6.2.3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同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制度和调用程序。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防洪抢险、森林防火、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民航事故救援、市政工程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和骨干力量,驻延部队、武警延安支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是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类专业抢险队伍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由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为主组建。
6.3.2 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
6.3.3 应急队伍按照分级调动的原则进行。
6.3.4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
6.3.5 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防护装备及交通、通信工具。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交通运输保障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交通和交警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6.4.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和绕行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