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响应
4.1 基本应急
4.1.1 事发地先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指派有关单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尽可能地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2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事件级别和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1.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别及现场情况制定现场救援处置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4.2 分级响应
4.2.1 分级启动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接报或确定级别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县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2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跨行业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应急办及时报告省应急办并通报有关地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应急委责成市外事办、台办等部门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做出相应处理。
4.3 信息处理
4.3.1 昼夜值班。应急处置期间,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事发地县区应急办每日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即时报告。
4.3.2 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报告。
4.3.3 信息处理。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各类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并报告市应急委,必要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
4.4 扩大应急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认为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预计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意见,以市应急委名义向省应急委请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