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邀参与应急指挥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监督检查,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预警信息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电子政务网站、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布方式。
3.2.3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和涉及的县区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须采取应对措施。
3.3 报告
3.3.1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应急工作机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3.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3.3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首问接警责任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误信息接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