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级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依据有功等级和执法机关查获案件罚没款数额等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2%-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1.5%-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1%-2%给予奖励;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0.5%-1%给予奖励。
(二)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的,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的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四级举报的给予200元-1000元的奖励。
(三)个案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视具体情况专项审定。
第九条 举报案件结案,罚没款上缴国库后,方可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应是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并且举报人愿意实名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和举报人身份由处罚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认定。奖励资金由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部门颁发。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举报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案件调查人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核表》报本局领导批准。
(三)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
(四)该案件调查人和举报人共同到财务部门领取举报奖励,确认身份后办理领款手续,签字后的收据交付财务部门入账存档。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持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受理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