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工商办字[2007]26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为鼓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全省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精神,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并直接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
第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且举报对查证工作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