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工人退休后可以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通知
([84]市劳计字第423号 1984年12月24日)
近据北京矿务局等单位反映,患矽肺病的工人退休后能否招收其子女接班的问题,区、县劳动部门不明确、掌握也不一致。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局【1984】13号文关于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工人退休后可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给河北省劳动人事厅的复函精神。经研究对于患二、三期矽肺病自愿退休的工人,属于正常退休,可以按国务院国发【1983】137号文件规定,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