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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招工录取手续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招工录取手续收费的通知
([84]市劳计字第209号 1984年6月21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招工的经费来源中第12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的范围
  1.凡是按市劳动局下达的招工分配方案或凭劳动局开出的招工指标信办理招工手续的每招收一名工人(包括招收的各种培训班、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缴纳三元的招工费用。
  2.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和安置占地农民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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