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明令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84]市劳计字第210号 1984年6月19日)
今年三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后,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经过广泛宣传、贯彻,第一批招工工作正在进行录取,预计六月底可以完成。新的招工办法贯彻边整边改、未整先改的精神,上半年刹住了招工中的不正之风。促进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赞扬,已经取得一定的效果。
在执行新的招工办法中,有些单位提出,对近几年来由劳动部门临时安排在各种岗位顶岗劳动并已成为生产、工作骨干,生产离不开,能否直接从中择优招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做以下补充通知:
一、1979年以来到1984年3月25日以前,已经由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劳动服务组织)组织起来的1982届以前本市城镇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以劳务工或临时工形式,派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已经在第一批招工中被录取或已由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者外,其余人员尽可能地由劳动服务公司组织起来,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务单位,可以采取派劳务工、临时工的形式,也可以承包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任务(如车间或工序)。
二、确实组织起来派工有困难又不能承包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的,属于1982届以前城镇待业青年(包括享有招工权的在业青年),单位生产需要,当年又有劳动指标,经市劳动局审查批准,用人单位可以从中择优招收一部分。招收的这部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劳动二年以上,已经成为招工单位生产工作骨干,单位任务饱满,岗位离不开的;
2.属于有毒有害、脏、累、差、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和一些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人才,在社会上招工比较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