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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关于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工作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有新法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关于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工作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83]市劳计字第256号 1983年11月13日)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招收退休工人子女中的若干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招收退休工人家居农村的子女需要具备的条件。
  凡是符合《通知》规定正常退休的工人,其子女如家居农村,退休工人必须把本人户口迁回农村以后,才可以招收其在农村的一名子女参加工作。如退休工人及其配偶都是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则不得招收其在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
  二、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审批权限。
  中央在京单位要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归口单位审批;市属单位经公司、总厂或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区县属单位由主管局或公司批准。
  三、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条件
  为提高工人队伍的素质,确保生产工作的需要,应招的退休工人子女的条件是:年龄十七至二十五周岁之间,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表现较好的,未婚的城镇待业青年或农村青年;培训技术工种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二周岁以下,具备高中文化程度。
  招收退休工人子女从事矿山井下、野外地质勘探、架线、筑路、火化、看尸(包括太平间)、清除粪便、排污、送煤等工种岗位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三十周岁,有高小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婚否不限。
  四、考核和招收的办法。
  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工作,由审批单位每半年或每季度集中办理,组织劳动、教育、卫生、保卫等部门共同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包括政审、口试、笔试和体格检查,按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未经考核的人一律不能招用。
  坚持当年退休,当年招收,不跨年度的原则,对年底退休的工人,招收子女工作可延至次年一季度内办理。
  五、录用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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