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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12月23日 [80]市劳计字第354号)


  自一九七九年二月全市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来,各单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基本上都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进单位,促进了职工队伍的更新,解决了本市一部分知识青年的就业问题,有利于安定团结。但是,从各单位执行的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单位不按政策办事,任意放宽退休条件,降低退休年龄,并招收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子女接班顶替。少数单位或个人甚至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为了维护国家政策法令,纠正不正之风,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我局根据这个《暂行办法》制定的(79)市劳配字第25号、第117号、第305号三个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和子女顶替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抓紧做好工人的退休工作,除少数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的生产技术骨干,身体条件又好的,经区、县、局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退休外,都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办理退休手续。
  各单位均不得放宽职工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对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条款的具体条件和《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进行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退休。各区、县、局对过去不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和子女顶替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应予纠正,并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理。今后凡发现弄虚作假,不按政策办事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负责将不符合条件"顶替"的子女送回原地,原系农村社员的要注销本市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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