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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妥善安置带工资下放职工工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妥善安置带工资下放职工工作问题的通知
([80]市劳配字第37号 1980年1月31日)


  一九六九年市革委会[69]京革发12号文件,提出允许国家固定职工带工资下放还乡,参加农业生产。这些人下乡后,不参加企业的生产劳动,却长期拿着工资,有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有的因各种原因不能劳动或不参加劳动。这种状况既不合理,在群众中也造成不好的影响,同时有的人不断来信来访要求安排工作。对此问题,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经请示市计委同意按以下意见处理,现将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现行退休办法办理退休,对于男的在五十五岁以上,女的在四十五岁以上的,也可以参照退休办法提前退休。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现因病不能从事正常生产劳动的,可按退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允许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非在职的子女参加工作。
  二、对于现在外省、市农村有劳动能力需要安置工作的,或办理退休、退职后其子女顶替的工作安排问题,由区、县、局与职工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联系,请他们协助在当地安置适当工作。这样既不增加北京市城市人口,又减少两地分居所造成的一些困难。安置时所占用的劳动指标,由我市统一划拨。
  少数身体健康,当地安置确有困难或原单位迫切需要的技术骨干,需要回京的,要从严控制,由原工作单位向主管区、县、局申请审核,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可收回重新安置工作。但其家属不得迁回北京。
  三、对于带工资下放到本市郊区、县农村的,现在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需要安置工作的,由主管局安排在本局系统内郊区、县的单位,其在郊区、县没有下属单位的,由职工所在区、县协助安排工作。
  四、审批手续:
  1.带工资下放的工人,需要重新收回安置工作的;退休、退职后招收子女参加工作;需要在本市或外省、市当地安置工作的,一律由各区、县、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安置工人带工资下放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劳动局批准。
  2.经市劳动局批准带工资下放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在本市招收子女参加工作的,由单位填写《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申请表》,持市劳动局批准证明信,到子女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办理招收手续。招收子女的条件,按市劳动局〖79〗市劳配字第25、117、305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带工资下放的工人,现在外省、市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或办理退休、退职后,其子女顶替就地安排工作的,凭市劳动局出具的证明信,由原工作单位与工人所在地劳动部门联系,就地给予安置。对现在本市郊区、县农村需要安置工作的,由市劳动局出具证明信,办理户口,工资基金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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