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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79]市劳配字第305号 1979年12月31日)


  据反映,目前有些单位在执行我局[79]市劳配字第25号关于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参加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对一些政策规定在理解和掌握上不一致,影响工作,一些职工也有意见。为了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口径并从当前城镇存在大量待业青年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做如下通知,望各单位照此办理。
  1.北京知识青年去外省市插队后经当地分配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就业的(包括"知青转插"和自我找出路到农场当工人的)是在职工人,不能进行商调顶替。
  2.甘肃军马场,过去由我市招去的青年,是补充正式工人进场,不属于插场,故这些人不能做为顶替范围商调。
  3.关于"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的工人退休顶替问题,根据北京市革委会京革发[1979]262号关于改进市属企事业"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凡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实行退休、退职规定的,在工人退休后可以参照市劳配字第25号文件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对于不实行退休、退职规定,以"退养"等办法处理的,在工人离厂后不能招收其子女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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