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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收退休退职和死亡的职工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收退休退职和死亡的职工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复函
(1979年7月24日 [79]市劳配字第145号)


北京矿务局:
  你局【1979】199号给市计委关于招收退休、退职和死亡职工子女参加工作的请示报告已转来我局.经研究并经市计委原则同意,现将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提到"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的精神,北京矿务局不能再行沿用过去的规定.但考虑到煤矿井下作业的需要和目前城镇有大量待业青年的情意,同意北京矿务在本市城镇或农村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时,只要符合条件,不受婚否限制;外省市的按1979年2月北京市劳动局【79】市劳配字第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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