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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国函〔2007〕2号)和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国家高新区
  (一)充分认识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加快科技创新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的载体。2007年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是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发展高新产业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市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宁波国家高新区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奋发有为,明确目标,自立自强,创新强区,为加快我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宁波国家高新区在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真正发挥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二)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必须围绕创新链、创业链和产业链的建设,集中发挥科技研发、创业孵化、发展高新产业示范和机制创新等功能,构建起以核心区为基础,与联动区、扩散区相呼应的开放式发展体系。高新区核心区域要将我市多年来形成的产业优势、市场体系优势与高新区的科技研发优势、体制机制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打造一个科技研发机构集中、创新型人才集聚、科技成果丰硕、高新产业发达、配套设施完善、创新创业氛围浓郁的高科技产业新城,并形成与周边重点区域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新格局,强化发挥对市域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区及县(市)、区的辐射、扩散、服务、引领作用。到2015年,高新区工业用地单位面积实现增加值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集聚全市一半以上的市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创业孵化企业和硕士、博士学位及高级职称人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全市的2/3,努力成为我市自主创新的引领区、科技创业的核心区、高新产业的示范区,跻身于国内一流的创新型国家高新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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