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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公文格式做出了明确规定。2000年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和标准,强化公文处理知识培训,加强日常公文处理工作,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和公文处理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有的部门、单位报文和发文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擅自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三是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有的将公文报送多位领导同志,又不注明分送情况;四是公文体式不规范,文种和格式选择不当;五是不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字〔2007〕7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隶属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以办公室的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部门管理的二级局、企业(市政府直属企业除外)以及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如确需报送,须报须其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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