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加快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加快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
加快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加快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加快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目标任务。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三)认定范围。各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在统计调查时,要严格掌握认定标准和范围。企业拖欠工资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是指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即应发工资减去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应发工资是指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统一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项目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1)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因经济效益下降,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3)职工在放假或下岗期间拖欠的生活费。
二、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